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532
本文为大家介绍有关于空气质量监测与控制的相关国家标准,摘录于《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 JGJ/T 461-2019,第六条:监测与控制系统设计,具体如下:
6.1 一般规定
6.1.1 对室内主要功能空间应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及控制系统,监测参数应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PM2.5,宜包括甲醛、TVOC等。
6.1.2 空气质量监控系统的内容可包括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与设备自动保护、信息发布及交互等。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功能与要求、系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3 空气质量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宜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建筑节能要求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的启停。
6.1.4 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应能自动或根据指令将采集的信息发回控制中心;
2 宜设置室内主要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装置。
6.1.5 系统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污染物浓度、温度、湿度、风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根据系统形式可选择开关控制或连续性控制。
6.2 监测设备性能要求
6.2.1 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2 易燃易爆环境应采用防燃防爆型仪表;
3 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传感器工作寿命。
6.2.2 温度、湿度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宜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倍~1.5倍;
2 温度传感器的允许偏差应为±2℃;
3 湿度传感器的允许偏差应为±10%。
6.2.3 二氧化碳传感器宜采用非色散红外技术,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分辨率应为1ppm;
2 测量范围应为400ppm~5000ppm;
3 预热时间不应大于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恢复时间不应大于60s;
4 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24h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
5 传感器的比对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 GB/T 18204.2的规定,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
6.2.4 PM2.5传感器宜采用激光散射、扩散充电技术,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分辨率应为0.001mg/m3;
2 测量范围应为0.01mg/m3~0.5mg/m3;
3 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0%,24h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0%;
4 应采用重量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
6.2.5 甲醛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分辨率应为0.01mg/m3;
2 测量范围应为0.01mg/m3~0.5mg/m3;
3 预热时间不应大于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恢复时间不应大于60s;
4 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24h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
5 应采用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6.2.6 TVOC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小分辨率应为0.01mg/m3;
2 测量范围应为0.1mg/m3~2.0mg/m3;
3 预热时间不应大于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恢复时间不应大于60s;
4 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24h量程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2.5%;
5 应采用GC/MS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30%。
6.2.7 传感器应能采用手动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校准。
6.2.8 温度、湿度传感器每连续运行1年,PM2.5、二氧化碳、甲醛、TVOC传感器每连续运行半年后宜进行性能现场校验。当传感器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6.3 安装位置
6.3.1 建筑典型功能空间应设置空气质量传感器,室内面积不足50m2时宜设置1个传感器,50m2~200m2宜设置2个传感器,大于200m2宜设置不少于3个传感器。
6.3.2 壁挂式空气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安装在风道内的温度、湿度传感器宜位于风道截面中心位置,不应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
6.3.3 二氧化碳、颗粒物、化学污染物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在空气流通处;
2 距离地面高度应为1.0m~1.5m;
3 应避开通风口、通风道等风速高的区域;
4 当不满足第1~3款要求时,应安装在回风口处。
6.3.4 应根据环境温度、湿度对传感器测量的影响确定风道内的二氧化碳、颗粒物、化学污染物等传感器的安装位置。
6.3.5 传感器不确定度的评定测试工况应与实际工况相似,不确定度的评定及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6.4 控制与运行
6.4.1 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且应达到可接受室内空气质量。
6.4.2 当目标污染物室外日平均浓度低于室内设计日浓度且室内热舒适满足要求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6.4.3 当室外空气质量PM2.5分指数大于200时,宜降低新风净化设备的新风量。
6.4.4 当采用无预热(预冷)或无热交换装置的新风净化设备,且室外温度低于冬季室外计算温度或高于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时,宜降低新风净化设备的新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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